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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 清和  智本社社长

多年前,陆续看过奥尔森和吴思的作品,就有撰写此文的想法。

曼瑟·奥尔森是一位经济学家,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。他提出集体行动理论,通过“搭便车”行为解释个人理性为什么不能形成集体理性,并通过分利联盟等理论解释经济效率下降与社会创新受阻。其代表作有《集体行动的逻辑》(1965年)、《国家的兴衰》(1982年)和《权力与繁荣》(2000年)。[4,5,6]

吴思是一位具有经济学思维的历史学家,早年以《潜规则》名扬天下。他提出了潜规则、合法伤害权、血酬、法酬、血酬定律、血酬史观、官家主义、顶残等高度原创的概念和理论。其代表作有《潜规则》(2001年)、《血酬定律》(2003年)和《顶残》(2024年)。[1,2,3]

为什么将这两位学者放在一起讨论?

这两位学者都极具洞察力和原创力。他们虽分属不同专业领域,但都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,解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、个人与集体的行为。

不过,两位学者各有所长、各有千秋。吴思作为历史学家,擅长从历史的细节中给权力进行定价,发现官、匪、民在利益约束中的身份转换,从“潜规则”出发,以“血酬”、“法酬”为论述中心,最后以“顶残”收尾,形成了“规则—行为—结构”这一解释力较强的史观框架。奥尔森作为经济学家,擅长用抽象的思维,把权力的计算转化为制度理论——国家生成机制、集体行动困境与国家兴衰的逻辑,形成了“行为—秩序—绩效”的公共选择理论闭环。

本文以吴思的《血酬定律》和奥尔森的《权力与繁荣》作为比较阅读的对象,结合两位学者的理论体系,分析统治权力的定价以及统治组织的形成逻辑。

本文逻辑

一、暴力定价与身份转换

二、权力激励与制度生成

三、秩序演变与国家兴衰

【正文8000字,阅读时间20',感谢分享】 

一、暴力定价与身份转换

所谓血酬,指的是凭借暴力或伤害威胁取得的收益,如抢劫、掠夺。吴思在《血酬定律》中的原话是:“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”。[1]

血酬定律包括三个要点:血酬就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暴力掠夺的收益;当血酬大于成本时,暴力掠夺发生;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。

这是一种经济思维。假定匪帮具有经济理性,抢劫、绑架和犯罪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。血酬大小取决于被掠夺者的价值、避免伤害的意愿和支付能力约束,还取决于取得血酬的代价。理性的绑匪倾向于对疏于防范的富人家庭的孩子下手。

吴思通过血酬引出法酬。所谓法酬,指的是由制度或规则保障取得的收益。吴思在《匪变》中给出的公式:法酬=全部税费-公共产品价值。[1]

为什么会出现法酬?

攫取血酬是一种高风险行为,并非“流血越多、收入越多”。吴思在《命价考略》中依据田志和、高乐才整理的清末民初、1931年前的东北匪首名录,计算得出,样本土匪的死亡占比高达38.2%。当然,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死亡率,不能简单外推。但是,显而易见的是,土匪也怕死,也会计算自己的命价(受伤、死亡和被报复)。[1]

与舍命取财相比,法酬似乎是一种风险更低的办法。具体做法是,建立保护制度,长期收割、收租、收保护费。为什么抢劫者会主动保护生产?法酬给出了合理的解释。

吴思讲了一个来自顾山贞《客滇述》的案例:1634年,张献忠败退后,一部分留在川北的武装绑人索赎,却在播种时收兵,收成以后再来。理由直白:“以为人不耕种,则无从而掠也。”如果今天抢光种子,明天就没有粮食可抢。可以看出,暴力集团不仅懂得不能“涸泽而渔”、应该“放水养鱼”的道理,还懂得基本的生产规律。这是一种长期收割策略。[1]

从血酬到法酬,是暴力如何转为稳定的制度收入的过程。

四川广汉的土匪又进了一步,每月按耕牛每只五角、猪每只三角收费,稻田则按亩在秋后收一斗。他们把偶发抢劫改成定期收费,并借此承诺保护。[1]

这个案例跟血酬相比出现了几个新元素:一是定期按收入或资产抽取保护费,相当于税收;二是提供最低级别的公共物品(承诺安全保护);三是对下属的行政监管——承诺也会被手下破坏,匪首需要惩处维持信用;同时也要建立对下属的奖励与分配机制,这涉及到辖区管控和央地管理。

从攫取血酬到获取法酬——把一次性的掠夺变成暴力控制之下的持续收入,这一转变推动暴力统治者的身份与组织结构发生历史性的变化——从匪到官、从掠夺组织到国家雏形。这一洞察隐含经济学价值:暴力定价如何改变制度。

吴思在《命价考略》中讲述了一个帝国的案例(案例非历史线索)。

1230年,窝阔台的近臣提议清空汉人居住的土地,改作牧场。耶律楚材提出另一套收益方案:保留汉地农耕,建立征收制度,每年可以取得白银五十万两、帛八万匹、粟四十余万石;实际征收的成果改变了征服者的判断。后来蒙古军准备攻取汴梁,速不台请求屠城。耶律楚材又进谏:“得地无民,将焉用之”,再度通过理性的法酬抑制了征服者屠杀的冲动。[1,18]

这并不是说帝国的统治者比土匪更仁慈,他们不过是对手上的暴力进行理性定价而已。吴思的洞察力在于,他发现,在暴力条件的约束下,民、匪和官之间出现身份转换。

吴思记述了一名东北佃农的经历。

1927年歉收,刘某交不起预付地租,来年的耕种资格面临丧失。他趁农闲参加土匪,抢到钱后回来交租,重新务农;再遇困境,再度入伙,最终身份暴露,才完全进入匪帮。[1]

吴思引用王阳明奏疏:“昼则下山耕作,夜则各遁山寨。”种田与抢劫之间并非互斥,农民与匪帮之间可以相互转换,而且同一个人可能兼营两种生计。刘某一度持有双重身份——为维持农民身份而被迫入伙抢劫。王阳明剿匪成功后,土匪重新做回农民,王阳明称之为“新民”。

关键考量是机会成本,入伙意味着放弃生产收入,并承担杀身风险。在围剿加强、可抢财物减少时,一些匪众增加了生产活动。这里改变的是谋生方式的配比,与职业名称无多少关系。[1]

犯罪经济学告诉我们,当就业改善、生产收入增长,同时抢劫、偷窃和犯罪的成本与被抓概率上升,也会推动匪/盗向民转化。[10]

同样,匪与官之间可能相互转化,血酬与法酬可能相互交织。为什么?

暴力集团获取法酬有两个重要条件:

一是对当地的绝对控制。

吴思提供了四川防区制的案例:当地地盘频繁易手,军阀担心来年税赋落入别人手中,于是提前征收,甚至一年预征五六年的粮赋。于是,军阀的表现就像流动的抢劫集团。[1]

如果地盘面临失控风险,暴力集团不仅不会提供保护,还可能提前收割、杀鸡取卵。吴思观察,暴力集团通常在自己控制的地盘获取法酬,离开自己的地盘后却暴力掠夺、攫取血酬。

二是约束下属和有效经营。

吴思引用美籍牧师安东·伦丁的经历:1922年,伦丁被河南土匪绑架。在商酒务,一个部下借匪首名义偷走毯子,匪首不顾求情将其枪毙。[1]

对自己控制的地盘,匪首承诺保护以获得持续收租,因此必须约束下属暴力、削减血酬,有时不得不杀几个犯事的下属以保护信用。“在自己的地盘里,土匪比警察还要严厉打击犯罪。”[1]同一个人的善恶表现,随着控制力的边界而改变。

电影《投名状》也讲述了一个同样的故事:

原本是农民的赵二虎,在乱世中沦为劫匪,带着村里几百人到处抢劫。他设定的规则是“劫七留三”,留一条活路给被劫的村民,而劫掠所得分给自己山村的村民。岂料,有一天,山村被清军洗劫——清军变成劫匪。走投无路之下,赵二虎决定听从庞青云带村民投效清廷,攻打太平军。这支由劫匪化身的清军,攻打舒城的口号是:“抢钱,抢粮,抢娘们”。

进城后,赵二虎的两个手下奸淫民女,庞青云下令就地正法。赵二虎赶到求情:“进城抢三天,这是规矩”。庞青云斥责对方匪气不改:“从今天开始立规矩”。赵二虎还是不解:“你刚杀了这些女人的家人,现在又要保护她们?”庞青云给出的理由有点正能量,其实他是懂得血酬定律的,而赵二虎应该回去多读吴思的书。庞青云行为的前后转变,类似于吴思书中所说的李自成。[19]

民变匪、匪变民、匪变官、官变匪,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理性计算——统治者主动选择、被统治者被动反应,并非单向的文明进度。一个农民可能为了继续种地而抢劫,一个土匪可能为了继续抢劫而保护农民;一个军阀昨天可以杀光城里的男人,明天可以因为保护城里的女人而杀死自己的下属。

吴思的洞察力在于,穿透“明君与暴君”、“土匪也有好人”的道德解释和身份判断,在历史细节中发现暴力的价格,以及民、匪、官行为转换的经济逻辑。 

二、权力激励与制度生成

有趣的是,奥尔森在《权力与繁荣》中也从中国军阀的故事引出问题。

在军阀割据时期,各路军阀占山为王,巧取豪夺。西北军阀冯玉祥在自己的地盘中打击强盗,击溃凶悍的白狼匪帮。当地居民在面对冯玉祥与流动匪帮这两种统治处境时,更倾向于接受前者——尽管被征收重税。[6,7,8]

这一判断建立在两个假设基础上:一是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刚需;二是人的行为受激励。

奥尔森由此提出流寇与坐寇的区别。流寇,四处流窜,抢夺财富;坐寇,长期占据地盘,提供安全保护,以谋取长期征收。

这与吴思的匪变官十分接近,流寇攫取血酬,坐寇获取法酬。

吴思分析了“土匪为什么有时保护生产,有时破坏生产”,我在之前分析奥尔森的文章中写过“统治者为何既侵犯私产又保护私产?”

奥尔森在书中用黑手党领导与小毛贼的例子来解释:[6,7]

在一个权力失控的城市中,小毛贼横行,猖狂偷盗,导致居民不安,商家无利,人人自危而搬迁逃离,结果当地寸草不生,小毛贼无东西可偷,这座城市最终陷入萧条。

如果有权力介入这座城市,例如黑手党家族接管了这座城市,它不会纵容这种犯罪横行,它会尽量控制这座城市的犯罪活动,即垄断犯罪权,除了打击各路小毛贼,也会抑制下属滥用暴力,以获取长期租金。

为什么小毛贼、流寇只顾偷盗抢掠,而黑手党领导、坐寇却愿意打击犯罪、维护秩序?

这跟上述分析的权力控制边界有关。当黑手党家族无法垄断当地暴力时,其行为与小毛贼无异。

奥尔森分析,当黑手党控制一座城市后开始计算长期征收率,奥尔森称之为窃税率。如果窃税率过高,结果与小毛贼偷窃无异,导致流民或暴民遍地;考虑让渡一些利益,激励生产,扩大税基;但如果窃税率过低,民富而黑手党穷,危及其统治根基。

所以,黑手党家族在边际上寻求最优窃税率,即“窃税率会减少到他从更大的产量上窃税的所得正好被他的所失(得到更少的产出份额)所抵消的那个点为止”。[6,7]

然后,黑手党家族还发现,除了提供安全保障外,增加一些公共物品可以促进生产和税基扩大,比如防洪防盗设施、限制疾病传播的措施,甚至一套打击犯罪、保护私产的司法制度。

黑手党家族不是慈善家,不可能给你建立一个高福利制度。当边际公共投资等于边际窃税所得时,黑手党家族将停止对公共物品的投入。奥尔森和麦奎尔专门写了一篇文章(《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》)计算专制统治的成本与收益。[9]

奥尔森用《国家的兴衰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——共容利益(encompassing interest)来形成一般性解释。所谓共容利益,不是道德上的包容,而是决策者能够分享多少社会收益、承担多少社会损失。小毛贼、流寇谋求狭隘利益,而黑手党家族、坐寇谋求共容利益。后者在自己的土地上有共容利益,更愿意提供秩序和公共物品。“他不是一匹捕食鹿的狼,而是一个要确保其所养的奶牛能够得到护养的牧场主。”[5,6,7]

接下来,奥尔森与吴思的研究方向出现分野,他不再关注具体历史和案例,而是通过流寇和坐寇的区别抽象出一种国家形成理论。

他认为,坐寇与流寇有本质区别,尽管二者经常相互转化、甚至一人分饰两角。下马画地为牢,理性克制暴力,提供安全保障,长期收取租金,流寇演变为坐寇,标志着国家机制的生成、初级秩序的诞生。

为什么说流寇变坐寇意味着初级国家和秩序的诞生?

至少有这么几个理由:

一是坐寇获得地盘的暴力垄断权,这是国家形成的基本前提。不过,韦伯定义的国家,必须主张暴力垄断权的正当性。[20]

二是初级公共物品出现——安全保障,进而衍生出保护生产性的公共物品。

三是约束暴力的初级行政体系出现,坐寇抑制下属滥用暴力而建立一套约束-激励行政体系,暴力职能开始转向征税职能。

四是经济绩效——流寇的暴力带来经济萧条,坐寇的保障带来经济修复。这是奥尔森最看重的,他认为,“流动的匪帮意味着无政府状态,而用政府取代无政府状态就会带来产量的巨大增加”。[6,7]

五是坐寇通过长期征收来补偿公共物品费用,形成收支闭环,秩序得以存续。流寇是掠夺策略,坐寇是一种带有不平等、强制性的交易策略。准确说是,坐寇将暴力掠夺内部化,形成保障-收租秩序。

所以,奥尔森认为,国家起源于统治者对暴力垄断权的计算,而非社会契约。他在注释中分析,历史上最早的国家主要出现在人类学家所称的“闭合环境”(由沙漠、山川、海洋形成的封闭的可耕种的地方),这种环境更有利于坐寇建立暴力垄断权。[8]

当然,坐寇理论不是对所有国家起源的统一史实描述。奥尔森不是历史学家,他是通过经济分析方法抽象出国家和秩序形成理论。

奥尔森将秩序的出现定义为“左手”——与亚当·斯密对应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。他使用了和斯密类似的表述,这只看不见的手,在共容利益指引下使用权力,不是出于善良的愿望,但其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。

但是,建立秩序不是历史的终点,而是另一个麻烦的开始。国家出现之后,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对“诺斯悖论”。道格拉斯·诺斯曾提出,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,但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。[13]

奥尔森认为,权力问题是政治学的圣杯。接下来,他进入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范畴,讨论权力如何形成、如何约束权力、权力如何发挥作用。[6]

坐寇率先建立的权力组织是一个专制政府/国家。奥尔森比较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的税率。与公共选择学派的基本假设一样,他并未将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假定为“为民服务”的圣人,而是“自私”的正常人。候选人也可能通过把收入从所有人转向多数人来“收买”多数人的选票。

即便如此,在严格约束条件下,民主国家的税率也更低,或者即便税率更高,国民税后所得可能更高(奥尔森不支持无条件推出所有民主国家税率更低)。

为什么?

因为民主国家比专制国家的共容利益更大。他的论文《独裁、民主与发展》(1993年)指出,具有广泛“共容利益”的多数,会选择比模型中的专制者更低的税率。[8,9]

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之一詹姆斯·布坎南将“一致同意原则”引入公共选择之中。民主国家纳税人通过国会掌握征税权,一项税收法案,如果所有人同意,是最优状态。这是最大的共容利益。如果退而求其次,按照多数人同意原则通过这项法案,那么该法案的共容利益仍然比专制国家大。如果多数人同意征收更多税收,意味着多数人私人留存更少;相反,则留存更多。[12]

因此,奥尔森把问题从“统治者如何计算”推向“统治者是否受到约束”。他简单讨论了专制国家走向民主国家的特殊条件。他认为,力量平衡是基本前提,但是力量格局不会自动产生民主;宪政约束是重要条件,但是宪政需要有能力维护约定的参与者,这才能形成真正法治和权力约束。[8]

奥尔森不支持滥用国家权力,也不主张过度削弱国家能力,这与福山的观点一致。[6,14] 

三、秩序演变与国家兴衰

吴思和奥尔森均自成一家,而且各有千秋。吴思善于从历史细节中发现暴力的价格,奥尔森善于从暴力行为中抽象出制度的逻辑,两位学者都形成了解释权力的理论闭环。

吴思的代表作有《潜规则》(2001年)、《血酬定律》(2003年)和《顶残》(2024年)。我的理解是,元规则(借鉴布伦南和布坎南的《规则之理:宪政经济学》)和潜规则是吴思的制度设置,民匪官在制度设定中出现不同的行为激励,出现不同的身份转换,形成不同的权力结构、市场形态和统治秩序。吴思撰写《顶残》后,这套理论就形成了一个闭环:规则-行为-结构。[1,2,3,11]

奥尔森的代表作有《集体行动的逻辑》(1965年)、《国家的兴衰》(1982年)和《权力与繁荣》(2000年)。我的理解是,奥尔森的体系不遵循时间序列,奥尔森先不预设规则,从人的实际约束条件出发洞察行为,推演秩序的形成,分析个人与集体行动、个人与秩序的相互关系,进而探索国家的兴衰。奥尔森的理论闭环应该是:行为-秩序-绩效。

吴思看过公共选择学派的作品,如布伦南与布坎南的《规则之理:宪政经济学》;也看过奥尔森的《权力与繁荣》(可能在写作《血酬定律》之后)。吴思认为:“我看了之后,感觉我走得比他(奥尔森)远”。[17]

接下来,结合两位学者的理论闭环,更全面深入分析权力运行的逻辑。

其一,专制统治之下的行为博弈。

吴思和奥尔森的共同之处在于,洞察到统治者行为的复杂性。一个有远见的长期统治者更服从于理性、克制暴力,更愿意持续提供公共物品以谋求收入最大化。

普通民众多数情况下只能对统治政策做出被动反馈,聪明的统治者是一个计量师,针对可预期的行为精准施策。奥尔森以苏联为例,这种善于利用计量工具的超级政权,设置了一个庞大的指标系统,长期获取最大租金。通过对国营农场与集体农庄的差异分析,奥尔森认为,苏联统治结构是一种通过国家所有权、价格与工资安排征收隐性税的体系:压低基本消费、提取大量剩余、保留局部激励。[6]

那么,苏联为何灭亡?

统治者也不完全是理性的,暴力垄断权和期限预期是两个关键变量。

暴力垄断权危机,可能来自内部,也可能来自外部。统治者一旦意识到暴力垄断权危机,可能提前、加码征收,甚至像流寇一样反复掠夺。历史上,不管是内乱还是外患,结果都是民不聊生。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朝代更替频繁。

病危、政变威胁、继承危机,可能改变期限预期,进而使他调整计算。年长的统治者,如果意识到暴力垄断权因生命终结而拱手相让,也可能提前采取极端措施。继承人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种危机,但权力交接仍是最危险最敏感的时期。

统治消耗,尤其是财政危机,也在内部侵蚀暴力垄断权。统治者可能会选择加强征收、推高通胀、拒不还债、直接没收来强化统治力,但是这种涸泽而渔的行为往往会加速王朝灭亡。

最重要的是,继承人制度和专制制度(权力不受约束),不能确保统治者坚守理性,更可能导向滥用暴力和挥霍信用。

其二,行为博弈之下的秩序扭曲。

在专制统治之下,官僚集团和商人集团,对权力结构和秩序产生重要影响。

最高统治者看重长远税源,但替他办事的官员也未必如此。统治疆域越大,越必须层层委托。如何激励和约束官僚系统,这是一个治理问题。

在西周,天子建国,诸侯立家。周天子将天子权威、诸侯封地统治权、卿大夫采邑统治权,通过分封制和宗法制高度绑定。但是,贵族非嫡长子不在其中。到战国时期,这些人与部分庶民形成士人阶层,造反。古代帝国则通过郡县制建立统治权,但治理危机不断,朝代更替频繁。

官僚会寻租,商人也会寻找出路,二者可能共谋以侵蚀统治者的租金。

吴思在《硬伙企业》中讲述了一个案例:铺户赵二的酒杂货店披着司设监的牌子,由太监陆永受保护;工部主事杨所修拆棚后,反遭太监率人殴打。吴思猜测,赵二与太监形成利益联盟,但真实利益交易无从考证。[1]

《洋旗的价值》则提供了直接证据:1927年,重庆商人黄锡滋与法国洋行订立密约,法方名义上持有三分之一虚股。商人每年支付三万两挂旗费,换取免受军阀征用、苛捐等侵扰的保护。[1]

可见,率先获得收入的商人利用权力的缝隙购买私人保护,可能与官僚势力长期勾结,形成依附主义。

吴思在《潜规则》中追述1983年调查“条子肥”:按计划供应农民的平价化肥,被各级掌握资源的人批给私人关系,再以高价出售。令他意外的是,条子并未销毁,反而像公文一样保存。报道、调查与处分未能立即打断这套秩序。最后打破这个潜规则的是供给增加与市场放开。[2]

为什么商人自救往往比争取普遍权利更容易组织?

奥尔森的“搭便车”理论给出了完整的解释:买到靠山的收益直接归自己,建立人人受益的保障却只能均分收益。于是,大多数人试图“搭便车”。而集体行动依然存在的原因是选择性激励。

吴思在《顶残》自序中回忆,他在生产队督促劳动时,一位老贫农反问:“有我多少?”多年后,他才借集体行动和搭便车知识理解这句话:生产队有五十七户,个人多出力所得分给大家,少出力的损失也由大家承担。[3,15]

与吴思的一个重要差异是,奥尔森认为,即便在民主制度下,个人理性的行为,可能维持不利于多数人的制度,更不能推导出集体理性。

奥尔森还进一步提出分利联盟(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)。某些由少数人组成的组织,通过非法或合法的手段,分配多数人的财富,或者把成本转嫁给多数人。正因如此,奥尔森不宣称,民主国家税率一定比专制国家更低。[4,5]

为什么少数人能够组织起来,多数人却难以反对?

奥尔森也给出了解释:人数少,利益集中,获得的收益高,参与行动的动力更强;人数多,损失分散,每个人反对的动力更弱。

从官员的角度,其动力来自保护少数特权:保护多数人的政策收益越分散,维护少数人特权的收益越集中。

官商合谋、依附主义与分利联盟,都是在侵蚀共容利益。这是统治权下的秩序扭曲。本质上,统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,决定了坐寇的治理缺陷。

其三,秩序扭曲之下的国家兴衰。

吴思将秩序扭曲的市场,定义为“残缺市场”。所谓顶残,指的是顶层保护缺失,在顶层权力面前,企业的基本权利缺乏有效的抵御能力和保障。

按照权力介入程度不同分为四个等级:常规市场(日用品)、低残市场(汽车)、中残市场(房地产)、高残市场(出版)。[3,16]

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。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障,决定人们能否放心进行规模更大、期限更长的陌生交易。奥尔森提出契约密集型行业这个概念。他指出,银行、保险和金融市场,需要更密集的权利保障。[6]

奥尔森在《国家的兴衰》提出,特殊利益集团是国家衰落的主要原因,而移除这一障碍,恢复自由竞争,容易产生激励,促进经济增长。但是,当所有问题都指向制度时,人们又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。[5]

不过,我依然发现历史的缝隙:从流寇到坐寇,从无政府到有政府,从血酬到法酬,脆弱的力量在历史的摧残中慢慢积累……我称之为自由的缝隙。

参考文献

[1] 吴思. 血酬定律: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[M]. 北京:中国工人出版社,2003.

[2] 吴思. 潜规则: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[M]. 昆明:云南人民出版社,2001.

[3] 吴思. 顶残:中国市场和产权的构造及逻辑[M]. 読道社,2024.

[4] OLSON M.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: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[M]. Cambridge, MA: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, 1965.

[5] OLSON M.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: Economic Growth, Stagflation, and Social Rigidities[M]. New Haven: Yale University Press, 1982.

[6] OLSON M. Power and Prosperity: 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[M]. New York: Basic Books, 2000.

[7] 奥尔森. 权力与繁荣[M]. 苏长和,嵇飞,译. 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5.

[8] OLSON M. Dictatorship, Democracy, and Development[J].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, 1993, 87(3). DOI: 10.2307/2938736.

[9] MCGUIRE M C, OLSON M. The Economics of Autocracy and Majority Rule: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Use of Force[J].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, 1996, 34(1).

[10] BECKER G S. Crime and Punishment: An Economic Approach[J].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, 1968, 76(2). DOI: 10.1086/259394.

[11] BRENNAN G, BUCHANAN J M. The Reason of Rules: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[M]. Cambridge: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 1985.

[12] BUCHANAN J M, TULLOCK G. The Calculus of Consent: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[M]. Ann Arbor: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, 1962.

[13] NORTH D C.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[M]. New York: W. W. Norton, 1981.

[14] FUKUYAMA F. State-Building: Governance and World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[M]. Ithaca: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, 2004.

[15] 吴思. 我的困而知之——《顶残:中国市场和产权的构造及逻辑》自序[J]. 人文中国,2025,春季号(总第9期).

[16] 吴思. 官市:中国商权演变的故事[J]. 人文中国,2024,秋季号(总第7期).

[17] 李怀宇. 吴思:探求历史上的“潜规则”[EB/OL]. 时代周报,2013-04-12[2026-09-14]. https://www.time-weekly.com/post/21120 .

[18] 宋濂等. 元史:卷一百四十六·耶律楚材传[EB/OL]. 识典古籍[2026-09-14]. https://www.shidianguji.com/book/LS0023/chapter/LS0023_520 .

[19] 陈可辛,导演. 投名状[电影]. 2007. 影片资料及剧情梗概:寰亚电影,https://www.mediaasia.com/Zh-hans/Movies/Info/63/ (访问日期:2026-09-14).

[20] WEBER M. Politics as a Vocation[EB/OL]. 1919[2026-09-14]. 英译文:https://archive.blogs.harvard.edu/guorui/files/2007/11/weber.pdf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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